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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天天觀速訊丨新買手機激活后能“7天無理由退貨”嗎?這個案例有典型意義

          2023-03-14 15:58:01 來源: 京報網


          (資料圖片)

          3月14日,北京四中院發布該院審結的一起涉網絡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件,認為對一經激活或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網絡商品銷售者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的,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經消費者確認,未經消費者確認,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其“7天無理由退貨”的請求。

          王某在某網絡科技公司開設在網絡購物平臺上的店鋪中下單購買一臺全新蘋果手機。簽收當日,王某拆封并激活手機,后與店鋪客服溝通,以手機屏幕有問題為由要求退貨。店鋪經營者以“拆封后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為由拒絕退貨。王某遂起訴該網絡科技公司和網絡購物平臺,要求網絡科技公司履行7天無理由退貨義務。王某認為某網絡科技公司未告知其激活手機不享受7天無理由退貨。

          新華社資料圖

          該網絡科技公司認為,手機激活后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屬于行業慣例。消費者進行手機激活操作時,會產生激活、授權信息等數據類使用痕跡,影響二次銷售。該公司在涉案商品詳情頁面和交易成功后的信息顯示頁面,以深色大字體寫明“已激活的數碼產品如無質量問題,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

          一審判決認為,手機產品一經激活后對其價值會產生較大的影響,故可以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則,但免于適用該規則的前提是銷售者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此案現有證據只能證明網絡科技公司在交易成功頁面中的使用說明中進行了顯著的告知,證明不了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了的單次確認程序。故法院未采納網絡科技公司抗辯意見,判決支持了王某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四中院立案庭副庭長張巖認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確立了消費者撤回權制度,即消費者通過網絡等方式購買商品,可在7天內無理由退貨。為更好落實該項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臺了《網絡購買商品七天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明確了一經激活后對其價值會產生較大的商品,網絡商品銷售者要排除適用該項規則,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確認。該案典型意義在于,提示銷售者按照上述規定,在銷售環節設置有效提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撤回權。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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